为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非现金分配机制,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近日,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

此次试点,将有助于解决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GP(基金管理人)、LP(基金出资人)关于项目上市后卖出股票的时间点和价格之间的分歧问题。本次政策利于GP(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IPO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方式过户给LP(基金出资人),然后由LP(基金出资人)自主决定在什么时间点、以什么价位卖出。也促进GP(基金管理人)“募”“投”“管”“退”的生态良性循环。
试点政策中提到几种情况不得参与试点。
1、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尚未解除限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照有关规则或者承诺不得减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涉及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不得参与试点。
2、投资者是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是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具备证券市场投资资格等情形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得向其分配股票。
此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应当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等有关减持规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以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也可以占用大宗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占用减持额度后,相应扣减该基金的总减持额度。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还应按照《减持规定》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政策来源于2022-07-08证监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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