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的前沿及历史:
目前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模增长日渐趋缓,截至2018年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4448家、较上年末增长8.92%。在协会备案且正在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共74629只、较2017年末增长12.38%,基金规模为12.71万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10.50%。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整体规模2.14万亿元,较上年下降16.6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整体规模8.71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0.39%。展望未来,行业进入加速整合阶段,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国内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实现协同发展等趋势。开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分别为: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等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我国采用合伙制企业组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组成的,普通合伙人由拥有丰富经验与资源的基金经理担任,负责资金的运营,项目的选择和管理等,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在融资和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上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首先,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投资者即可成为有限合伙人,在利润分配上亦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适当的变通。其次,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而作为财务出资人的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的税收优惠: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正式规定“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私募股权有限合伙制的税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入一般分为“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
现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总结如下:有限合伙制基金对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收入均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的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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